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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史 | 发表时间:2022-04-09 | 来源:互联网 | 阅读次数:
物极必反,就在商鞅达到自己政治生涯、历史使命与理想抱负的巅峰之际,灭顶之灾悄然降临。公元前338年,45岁的秦孝公骤然离世,继位的新君秦惠文王是何等人物,他长袖善舞,狡黠诡诈,野

物极必反,就在商鞅达到自己政治生涯、历史使命与理想抱负的巅峰之际,灭顶之灾悄然降临。公元前338年,45岁的秦孝公骤然离世,继位的新君秦惠文王是何等人物,他长袖善舞,狡黠诡诈,野心勃勃。他早年就与商鞅有怨,此时一方面他为当年两位老师因他之故被商鞅割鼻与黥面而耿耿于怀,他要消除贵族们的怨恨和部分草民的不满而寻找替罪羊;另一方面,他也要去除商鞅功高震主的隐性威慑,这位双面君王是一条变色龙,他在对商鞅微笑时,已经起了杀心,他要独享变法成果必须杀掉商鞅以确定霸道威权。

于是,秦惠文王车裂了商鞅,用商鞅最津津乐道的严厉刑罚馈赠商鞅。

商鞅的变法,有广度,有深度,在秦国落地生根。秦惠文王车裂商鞅之后,仍然奉行商鞅之法。要评述商鞅之法,因考古发掘的资料有限,加之多年来通过正史等古籍中的零星记载汇辑,难免有碎片化记录的拼图感观;而各朝各代的评述,也因政治利益不同与文化视野的局限,产生截然相反的价值评说,甚至有摸着大象的脚说是柱子,即以偏概全的评论。

从现存的点滴史料看,《秦律》在我国的法制史上,应占有重要位置,遗憾的是丰富的史料大多没有流传至今。现有史料及古书中的片断记载,只是一麟半爪,不能窥见全貌。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秦墓发掘出大量刻有秦时法律的竹简,经整理收集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中,是为我们研究《秦律》珍贵的史料。

这套竹简记载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初期的部分法律与法令,应是《秦律》的一部分,可作为我们透视《秦律》的原始证据。

汇集流传至今的史书与考古发掘的资料,对商鞅变法及商鞅之法的评述可归纳梳理如下:

第一,史书中关于当时秦国名人对商鞅及其新法的评价。

商鞅在欺骗魏国公子印并大败魏军之后,其事业达到顶点,秦孝公为此封赏给他于商(今陕西省商洛一带)15座城邑,号称“商君”(至此,历史上才正式称为商鞅,在此之前应为卫鞅,本文为方便读者,一直称之为商鞅)。

封赏之后,商鞅志得意满,春风得意。

史书上有一段记述,实际上是通过秦国一位颇有名望的人物对商鞅的作为作出评价。

且看如何评述:

却说秦国的名人赵良在商鞅封邑之后到其府上拜访。商鞅得意洋洋地对赵良说:“想当初,我到秦国时,秦国的社会风俗和那些蛮狄一样,十分落后粗俗,父子在一起不分家,男女老少同居一室,是我的变法改变、规范了秦人的生活习俗,使他们男女有别,父子有尊卑,兄与弟应分家。我的变法,使秦国管理有序,户籍与连坐,使民众不敢造次;开荒与分田,使农户有土地可依附;赋税、徭役与兵役的征收,使国家富强;徭役劳力之多,修建的宫殿城阙,十分壮观。我治理秦国,堪比当年的五轂大夫!”

轂即公羊,是秦穆公时的贤臣百里奚,传说是用5张羊皮的价格从楚国买来的,又称五轂大夫。

赵良这人说话直言直语,当时文人说话与官吏不同。官吏高高在上,见人居高临下,一副道貌岸然的神态,而说话也有故作高深莫测的味道,有时模棱两可,让你猜想。

文人不同,文人分属不同的德性,写作与说话就看品性。赵良的言词十分犀利,他只顾说得痛快,也不管商鞅是否听得高兴。因为他认为畅达通意,即使话丑理端,也是良药苦口,更何况坦诚直言,是为了朋友,因此他直截了当地批评商鞅:“商君你身为秦国的大良造,不为百姓着想,却大肆营造宫室城阙,动用了多少徭役,死了多少劳工。

虽然颁行新法,但处处限制农户。打击贵族、士绅,甚至惩治太子的老师。你的新法,用刑太酷,赋税太重,不仅小民难以忍受,且上层反对的大有人在,四处为敌,危险啊!从古至今,德主刑辅,敬天保民,你却一味动用刑罚恐吓平民。须知,教化的作用比你的那些新法效果更大,更得人心。现在,国君封邑给你,你锦衣玉食,香车宝马,出门卫士簇拥,招摇过市。恕我直言,你事业达到巅峰之际就是灾难降临之时。还是把封地还给国君,急流勇退,隐居山野吧。”

从赵良一席坦诚的肺腑之言中,可看出秦人对商鞅及其变法的态度。换言之,与儒家施行仁政、以德治国的方略相比较,商鞅倡行严刑峻法的法家思想并不占优,虽然短期内在秦国一枝独秀,并可超越儒家而攀上高枝,但以集权专制和严厉刑罚治理国家却丧失民心。这或许正是史书古籍借赵良之口对商鞅及其新法的评价。

第二、从成语典故看商鞅变法的危害性。

我们从“作法自毙“的成语典故中发现商鞅变法的弊端。史书记载,商鞅为逃避秦惠文王的追捕,曾逃窜至蓝田附近的小镇。他又饿又累,便到镇上的一家客栈投 宿。商鞅报上假名后,客栈老板却向他索要介绍信,这相当于单位、居民委员会或人民公社的证明,商鞅仓皇逃跑,哪里拿得出这些部门开具的介绍信?他苦苦哀求,那客栈老板告诉他,当今大良造商君制定的法律明令没有介绍信一律不得住店,否则,店主与旅客一同坐牢,甚至杀头。

商鞅一听,不觉长叹,没有想到自己的新法如此害人。

成语典故“作法自毙“由此而出。从中可窥知商鞅新法之严厉,也可看出严厉管治民众带来的不利的一面。

第三、司马迁对商鞅及其变法的态度。

司马迁对商鞅及其变法的评价不高,这从《史记·商君列传》中可看出,司马迁在其著述中还直接评述了商鞅及其变法的下场。

让我们来看司马迁怎样直接评价商鞅:

《史记·商君列传》载:“太史公曰: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于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将印,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

翻译司马迁的文章,用白话说,商君即商鞅,天性就是一个刻薄的小人。追溯他的发迹历史,便是他当初用帝王之术游说孝公,凭借着的是虚假的伪饰,这就是他资质与品性。再说他又借助于国君宠臣的推荐,才被孝公任用。一旦重用,便用刑罚处置公子虔,并欺骗魏将公子印,甚至不听秦国名人赵良的规劝,这些都可以证明商君是残忍少恩而寡性的。我曾经读过商君开塞与垦荒、农耕与战事相结合的书籍,其内容与他本人的作为极为类似。最终还是在秦国获得谋反的恶名。这是有缘故的!

由上记述可看出司马迁对商鞅及其变法的评价,基本上贬多褒少。司马迁在这里贬斥商鞅,先以商鞅的人品入题,继而指出他入仕路径不正,有对秦孝公的宠臣打通关节之嫌,并且用刑过于残酷,以欺骗敌军将领的方式获胜,并不听名人赵良的苦口规劝,其品性刻薄与残暴的形象已跃然竹简之上。司马迁甚至还评述,即使看过商君开塞耕战的书,其开疆拓土和以农养军的思想,也应统统地归结到商鞅本人的刻薄性格之中。司马迁的评价十分偏激,他将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即涉及农业与军事方面的行为杂糅于商君的寡恩人品之内。从这里可以看出他以民本思想的怀柔反对商鞅变法的残酷,并且通过因果倒置的方式,从商鞅落得悲惨的下场反推其变法之恶是与他本人刻薄残暴有关的。

第四,近代学者对商鞅及其变法的评述。

学者扬鸿烈于1937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为当时颇具影响的著作,该著于1984年在上海书店重新刊印,从该书导言中可知,命名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尚是一件尝试”。在我看来,扬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是研究中国几千年以来各时代支配“中国法系”的基本原理的探索。在他的阐释中,中国法系的基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与“发达”,乃是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即对中国法律思想“静”的和“动”的方面加以的历史考察。

这部蔚为大观的法律思想史著述,史料详尽且精选,著述中关于商鞅的评述,较之司马迁客观,没有使用刻薄寡恩一类的言词贬述商鞅。但是,任何评述商鞅的著述都不可能忽视《史记》的存在。不过,杨氏在论及商鞅时,还是十分公允的,他将商鞅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置放在儒墨道法诸家的对立时代背景的框架内,评述商鞅的法律思想为“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疆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智者作法,贤者更礼……”在这里,著者对“作法”的评价较高,但是,杨氏认为“历史观念为之根据的,大概要数我中国为首屈一指的了”。这种“养成一种牢不可拔的贵古贱今的思想”则又“造端于儒家和道家”。因此,先秦法律思想被“许多一知半解的人开口闭口都咒骂,法律是死的,守旧的极力反对法律”。“而法家不信有万世不变的法则,他们信法律是因时制宜,是据国情时代历史而定”。这也证明了“商君说明法律进化的道理”。因而“商鞅相信法律是随时代变换的,不是永久不变的”。

这里把商鞅的法律思想拔高到“因时制宜”的层面,因而商鞅的变法实质就是反对贵古贱今的思想,也是突破祖宗之法万世不变的道理,故商鞅遭到咒骂也是必然的。此外,在杨氏的赞誉中,我们反而看到书中含藏的商鞅的“变通”思想,即商鞅认为“法是随时代变换的”。因而商鞅对“法”的“功利性变通”,对后世的影响也具有巨大的负面作用。当然,杨氏把“法者”说成是“爱民”则是那个时代的印迹,此说在今天看来,极为不妥,大可商榷。

不独杨氏,在同一时期,如1937年商务印书馆复印的《中国税制史》对商鞅及其变法的评论也有肯定的意义。该书指出:“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当时,“秦在西陲,改革田制而确定产业之基础,由于井田废止,而农业成为企业化,且增加耕地面积,乃秦之所以强大的一重要原因也”,这是“秦孝公用商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从《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税制史》这些上世纪30年代的著述中,可看出著者着眼点在于商鞅变法的时代背景、社会思潮与经济状况方面。诚然,上世纪30年代的这些著述受国外思想的影响,能够大处落墨,视野开阔,评述也较客观,但也因受当时掀起的白话文影响和对国外经济论著的借鉴,故出现废井田而使农业形成“企业化”这样较现代的夸张的字样。当然,《中国税制史》还是看到商鞅急功近利的一面,该书说:“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不管怎样说,这一时期,概其大要,对商鞅及其变法的评论还是有褒有贬的。

第五、当代部分学者对商鞅及其变法的评价。

从1985年出版的周密所著《中国刑法史》来看,该书认为,《秦律》中的刑法是上层建筑,是在大秦帝国经济基础之上巩固中央集权的专政工具。该书指出:“商鞅变法的内容在经济方面,废除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奴隶制经济制度,变奴隶主阶级的土地国有制(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为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在保护‘民田多者以千亩为畔’的地主阶级封建所有制的同时,准许被奴役的人们只要努力耕织给政府粮布,就可以免除奴隶身份获得自由,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以上对商鞅及其变法意义的评述,应该来说是持肯定态度的,只不过由于该书发表在1985年,彼时离“文革”不远,故在使用语言方面还未脱胎换骨,语境中仍然存在过多的诸如“文革”时期习惯使用的史学术语。当然,著者有权利运用这些观点,也有权使用这些术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应为当下学人的共识,学人们应有追逐不同思想见解的文字愿景之权利。

在这部史料较为完备的《中国刑法史》中,作者借用了部分《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掘史料,商鞅变法及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内容被披露得较为全面。该书对这一时期经济状况与上层建筑——刑法之间的关系也有了较为详尽的介绍,这,又与“文革”时期无原则地歌颂法家、肯定商鞅及其变法成果的做法不尽相同。

在商鞅变“法”为“律”的节点上,《中国刑法史》指出,商鞅变法,不是单纯地将李悝《法经》更换名称为《秦律》,而是在制定《秦律》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和具律时,商鞅增加了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因此,在对商鞅及其变法进行评述时,较之以前丰满得多。

此外,除《中国刑法史》较为客观地评述商鞅的变法,还有不少赞颂商鞅的论述,其中朱永嘉所著《商鞅变法与王莽改制》(中国长安出版社)一书,详细地记叙了“文革”时期,作者受高层的指派,注释《商君书》的经过,讲述了商鞅是如何施行改革及变法的。作者对商鞅的评价,基本上还是赞多贬少,他对商鞅变法符合时代潮流的赞誉以及对商鞅个人悲剧性的历史遭遇的同情,也道明了商鞅悲剧命运的历史必然性。

在当代评述商鞅的著述中,达到“文革”时赞誉商鞅登封造极地步的,非程步所著《真商鞅》一书莫属。程氏赞颂商鞅是“希望用法律来调节社会生活的所有作为,无疑是远远超越了他所处的那个时代。“他认为”商鞅变法为律,其《秦律》是大民法,比《罗马法》早了800年”。因而程氏认为:“无论是接受禅位、废除太子、暴力夺位、杀死政敌、还是逃亡,所有这些行为……对秦国这个已经走上法治道路的国家,都是毁灭性的。”(同上)因此,程步使用了“商鞅慷慨赴死”和“敢向理想献身”这样既现代又时尚的词句歌颂商鞅。

可见,无论是当世之人诸如赵良等名人,还是古代的史学大家司马迁,抑或是近代现代的学者,对商鞅及其变法的评述,皆有很深的时代印迹。至于褒多贬少,还是贬斥过多,应为各人立场视角的不同。但有一点是必须要强调的,这便是商鞅及其变法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或者影响性是不能被忽视的,特别是写中国古代法制史,商鞅变法这道坎是必须要过的;至于怎样评价那是另一回事,你说好也罢,说坏也罢,反正他就在哪里,孑然于中国法制的历史山头,迎风伫立,仰天长叹!

在我看来,从法制史层面看,商鞅变法,有几点可以梳理归纳:

其一、商鞅变法的广度与纵深程度在当时堪称空前。

商鞅的变法从颁布《垦草令》到改《法经》为《秦律》,其涉及面之广令人惊叹!

商鞅变法的内容:既有拓荒垦地、废除井田、开设阡陌、分配田土、奖励农作、制作铁具等发展农业经济的法律法令;也有五户一伍、编户齐民、予取予求、犯罪同坐、邻里株连的户籍法与连坐法;还有重农抑商、限制流通、焚书禁言、抑制特权的法令律条;甚至还有加重赋税、增加徭役、扩大兵役等涉及税制法、劳役法与兵役法的内容。至于实行军功授爵、驱民为战的《军爵律》,则是彻头彻尾的国防动员令与军事法;而《秦律》之中的盗律、贼律、 囚律、捕律、杂律和具律,已涵盖部分实体内容的刑法,似有部分强制程序的原始诉讼法雏型的味道。此外,商鞅所设立的县制改革应为原始的行政法模态。

由上可知,商鞅变法的内容既多且杂,从现代法的观点看,涉及农业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林业法、户籍法、居民法、劳工法、兵役法、税法、民法、商法、文化管理法、社会治安管理法、监狱法、看守所法(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 国防法、中央与地方政府组织法。

可见,商鞅的变法,其广度是空前的。

其二、商鞅变法的内容体现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古代法特点。

在商鞅颁行的法令中,其内容多数属于民刑诸法,是谓诸法合体。如《垦草令》中就有分配田地等属于“土地管理法”特性的内容,又有奖励农耕与垦荒,可免除徭役赋税的“赋税法”的规定,还有没收财产、课以重税、科处刑律的处罚。在“户籍法”中,又增加相互告发、同罪连坐、邻里株连的“连坐法”与“保甲制”的刑法内容,这是将刑罚锲入户籍制度之中,采取十分严厉管治的罪与罚。

总之,在商鞅颁布的新法中,诸如土地、赋税、开垦、徭役、兵役、户籍、连坐、县制、军功、爵位、度量、军事等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税法、国防法、行政法的法令均含有刑法的内容,商鞅新法之严厉由此可见一斑!总的来说,商鞅新法管治得太宽,涉及面太广,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特点十分突出!

除了商鞅变法的涉及面之广及刑民不分的古代法特点十分突出外,商鞅变法影响之深远就不是一般语言文字所能涵盖的了。有人说,商鞅通过变法托举了大秦帝国。在我看来,这也不算夸张之词,事实上,渗入大秦帝国君王乃至平民血脉的商鞅之法已绵延千年。我读商鞅,一股冰冷的寒气浸透肌肤,寒气刺骨,如果仅仅是在法制史上论及商鞅之法,无论怎样残酷,怎样阴险,似乎可以就此打住。然而商鞅之法没有死亡,它活在当下,它以一种深入国人骨髓的阴气寒气,裹挟着同态复仇、禁言焚书、阴招毒计、残忍暴虐、变通功利席卷而来,围缠着我们。看商鞅之法,越看越冰冷,周身寒彻,杀气袭人。阴气与杀气岂止在法的本身,它穿越秦律的语境,在封闭的农耕文明的基石上锲入了政权的欺骗与权力的肆虐,奠基着这个日益牢固的中央帝国,为它增砖添石。

这是一个怎样的帝国,又是一个怎样的文明?

在这个封闭的系统,存在着一个自我围合的庞大而自成体系的农耕文明:它的北面,是秦帝国无与伦比的发明与创举——长城,这条蜿蜒的长龙似乎想隔离来自于大漠草原的滚滚烟尘和游牧民族的金戈铁马;它的西面,连接八百里秦川的秦时明月只能映照狭窄的河西走廊,漫天的黄沙阻塞了西出阳关的故人们的通道;西南面巍峨峥嵘的唐古拉山的冰峰应视为天然的屏嶂;东南沿岸的海浪波诡云谲,在海岸边修筑城墙,可以将大海的风浪拒之门外。

于是,在黄河与长江的调节、喂养下,辽阔大地上的农耕文明在此发迹、生存、繁衍。在这里,只需埋头耕作、开垦造田、自给自足,这就够了。其实,善良而十分勤劳的农民并不需要国王,他们在华夏这块丰腴的大地上完全可以自己养活自己。但是,他们追求稳定的心态却成了国王要求一统与维稳的借口;他们对于和平的企求却成了国王能够保卫他们的理由。本来,韩赵魏秦齐燕楚诸国的争霸角力,与农人们无关。但国王们有种种的借口与理由,扩充国土,扬我国威,皆与民同乐乎!于是,收税征兵就成为子民们的义务与必须。

可恶的是,农人们辛勤耕作,本来就脸朝黄土背朝天,这商鞅,竟出阴招恶招,不仅将农人们捆绑在土地之上,不准其流动,不准其旅行,不准经商,不准娱乐。这也罢了,还要绑架农人们的思想,使农人们除了吃饭必须闭嘴,可怜的人们只能劳作吃饭并上交赋税,或者去保卫他们并不需要保卫的庄稼,因为,即使换了国王,也仍然需要农民耕作,新的国王也仍然要为自己的赋税而去保卫农民们的庄稼。商鞅律法之恶真正的可怕不在于它残酷性,而在于它的欺骗性与禁言封口令。商鞅废井田后,鼓励人们开阡陌,实际这是人们自己垦荒而获取的成果,却变成商鞅与秦王分配给人们的土地的功绩。此外用五户为一伍的户籍法捆绑小民还不善罢甘休,还需动用连坐法让邻里乡亲相互告发,挑拨离间,使之成为互相监控的工具。真是举报有功,包庇同罪。如此阴险恶毒,堪称世界一流。再看那秦律,刑罚之残酷,不禁寒从脚下起!

商鞅之法,这是怎样的一种心计?它通过法、律、刑的外在形式,以阴毒、算计、暗招、威胁、禁言、恐吓、欺骗、残忍、厚黑围缠着这些善良而老实巴交的小民百姓。它使依附在土地之上的人们迈不开双腿,连颠沛流离、迁徙流浪、离乱逃逸,这些每一句足以伤筋动骨或万方磨难的言词都不能关联与适用。到了这份上,依附在土地之上的人们除了“热爱”依附的法律并“自愿”受其奴役外,还能有什么办法呢?可见渗透着军事扩张欺压百姓的商鞅之法是恶法!它周密的算计与自以为是的万全安排,使秦帝国的领土获得了从国王到小民们的痴心守护。

商鞅之法以及商鞅的殚精竭虑,使大秦帝国的后辈君王们拥有了巨大的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的“合法性”,确立了皇权专制的唯一路径。最终由秦始皇继承这一切且横扫六合,并在前述的庞大而封闭的场域内构筑举世无双的专制帝国,而中央集权的逐渐牢固,废封建,行郡县,中央集权专制的形成,这,不能说与商鞅的奠基无关。但大秦帝国的崛起与疆域的拓展,本质上与小民们无关,而商鞅之法的残酷性、欺骗性、侮辱人格性与禁言封口令将祸害千年!

版权声明:该文摘自陈世和先生《中国变法历史风云录》,法律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由作者授权微信公号 读史阅世 刊载 ,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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